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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械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9-08-10               浏览次数:9953

广东省机械行业协会章程

(2019年8月10日广东省机械行业协会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广东省机械行业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广东省机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GDMIA)
第二条 性质:本会为在广东省内从事机械行业技术和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内有关协会和组织等,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积极为政府、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沟通政府和企业、社会之间的关系,推进我省机械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委托,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住所:广州市越华路116号省石化集团办公副楼4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具有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行业自律,反映会员意见,沟通信息,咨询服务,行业平台建设,技术和人才评价及培训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范围:
(一) 对全省机械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理论研究、开展专题调研和信息发布,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提供预案和建议;对与机械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和企业的诉求及建议;
(二)为振兴机械装备工业,大力推动行业结构调整,为企业资产重组、专业化协作等牵线搭桥;
(三)开展区域发展战略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进行技术咨询与评估服务,推动行业和企业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四)推行行业品牌战略工作,积极实施技术创新,树立企业自主品牌;
(五)对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及会员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程序,推动企业公平竞争;
(六)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分析研究全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运行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贯彻行业各项标准并提出有关建议,制订相关团体标准;
(八)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授权,开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包括农业机械的定型鉴定)和科技成果鉴定与评价、质量行检行评和各级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及相关企业和组织委托的工作;
(九)组织开展国内外多种形式科技与经贸交流活动,努力开展各种商务和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学术交流、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组织开发和协调科技创新项目,举办展览(销)会,为企业技术进步和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十)对机械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各类人才交流及评价和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十一)编辑出版协会刊物;
(十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提供企业或其他组织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具有法人资格;
(四) 持有相关合法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上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同意,向理事会报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 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 可以要求协会为维护该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含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收回会员证,向理事会报备。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决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和监事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本会需要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下同)、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常务理事,审议常务理事、理事的增补或变更,聘任顾问;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其中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交理事会聘任;
(五)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制订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议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除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中的职权外,并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提名建议。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
(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或通讯方式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1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机械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热心机械行业社团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会副秘书长(专职)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组织会员申请入会的审批、发证,以及决定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对专业委员会实施管理;
(七)管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专家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
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标准化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和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二)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三)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以下方式处理协会的剩余资产。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10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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