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3]1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商务厅(委、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再制造试点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的要求,支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使用,促进再制造旧件回收,扩大再制造产品市场份额,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为规范推进有关工作,特制定《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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