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我省机械工业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我省机械工业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我省机械工业的综合实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机械工业科技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是由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广东省机械行业协会联合设立和承办的面向全省机械行业的科技奖项。
第三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重点奖励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本省机械工业科技进步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
1.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
2.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
3.机械工业工程化和新技术推广项目;
4.机械工业软科学和标准项目。
(一)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
1.科技成果为国内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已有,但其相关创造性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2.技术成熟,经一年以上实践,具有显著的实用性,
3.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作用,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经济综合指标优于同类技术;
4.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二)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
1.为促进我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提高我省机械工业科研、产品和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重大科技成果项目;
2.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我省或国内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我省机械工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3.项目经一年以上应用,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机械工业工程化和新技术推广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
1.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作用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
2.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的成果其技术水平应当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3.工程化项目应经批量生产验证、产业化项目应形成相应的生产规模;
4.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应在该领域得到较为广泛应用;
5.对我省或国内机械工业科技进步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机械工业软科学和标准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
1.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社会效益显著;
2.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需完成后发表一年以上,其研究成果被有关杂志、文章、论文、书籍引用且被有关部门采纳、使用,并产生较好的效益;
3.标准项目必需是国家、行业或省市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且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上述(一)、(二)、(三)、(四)类科技成果应是近三年内已经通过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及省级及以上学科和行业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鉴定、验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形式认定的项目。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受理:
1.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2.已获国家级或省、或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3.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项目;
4.关键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5.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6. 有争议的项目。
第八条 表彰为推动机械工业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在科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是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目的。
(一)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是广东省辖区内的单位
(二) 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4.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软科学、标准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三)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九条 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一)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特等奖为非常设奖。
(二)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我省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二等奖项目: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我省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很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技术难度,对促进我省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对技术水平特别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项目需经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评审专家实地考察后由奖励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18项,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4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
(二)二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30项,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4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
(三)三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45项,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
(四)特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5项,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25人。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渠道
(一)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各专业分会和专委会,各地市机械工程学会组织本会会员单位及个人统一申报;
(二)广东省机械行业协会及各地市机械行业协会组织本会会员单位及个人统一申报;
(三)省内各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省级相关机械专业协会、省属企业及在广东省辖内注册的民营、中外合资及外资等企事业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
(一)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至少需有三名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是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同意个人申报证明。
第十三条 申报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需填写《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审报告、评估报告、专利授予证书等;
(二)已获经济效益证明(需盖财务公章);
(三)用户使用证明和社会效益证明;
(四)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五)科技成果技术性能检测报告;
(六)科技成果查新报告(申报一等奖项目查新范围要求为国内外);
(七)科技成果的企业产品标准(已备案);
(八)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推荐书及其附件按上述顺序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其中二份可不附“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申报日期为上年的十一月至当年十二月底。申报单位和相关组织申报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按第十三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以邮戳为准)到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章 管理、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管理委员会是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奖励管理机构,下设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
(一)奖励管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立主任委员二名(原则上由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理事长与广东省机械行业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3名;
(二)奖励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3名,由5~10人组成;
(三)设立评审委员专家库,每次评审在专家库中抽取,由不少于15人组成奖励评审委员会,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奖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兼任;
(四)奖励工作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分设在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秘书处和广东省机械行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广东省机械行业协会秘书长兼任。
第十六条 “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管理委员会设立专家库,由业内的专家组成,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度评审前在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家组成若干个专业组,各专业组组长由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担任,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办法的评审标准,进行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奖励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管理和指导,决定广东省机械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三)审批年度获奖项目;
(四)批准对有争议获奖项目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评审各专业评审组初评推荐的拟奖项目,评定相关等级拟奖项目;
第十九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有关奖励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异议处理和公示结果等。
第二十条 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业评审组按行业进行初评;
(三)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
(四)奖励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制。评审会议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会会议实际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应到评委人数的四分之三。
第二十二条 奖励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奖励评审委员会实际到会评委情况及评审项目情况,临时聘请特邀专家参加当年评审工作。特邀专家应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其权力和义务同正式评委。
第二十三条 奖励评审委员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奖励评审委员为报奖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在统计评审结果时,该评委不计入到会人数)。
第二十四条 奖励评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科研工作、行业管理及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四)对评审的项目技术内容等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奖励管理委员会聘任,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评审委员资格。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贯彻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在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及广东省机械行业协会的网站上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获奖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向“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第二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以及推荐书填写及附件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二十九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书面“异议书”。异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
(二)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签字)、身份证号码,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书,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对实质性异议,由“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评委进行调查。
非实质性异议的项目,由推荐单位推荐的,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直接申报的项目由“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处理结果报“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的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三年内取消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二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授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获奖项目经“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管理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与广东省机械工业行业协会联合公布。
第三十四条 获得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分别盖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和广东省机械行业协会公章,并由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管理委员会向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授予荣誉证书。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和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