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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省经信委 省财厅关于提高注塑机(含挤出机)节能改造项目省补贴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29               浏览次数:1989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注塑机(含挤出机)节能改造项目省补贴标准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15〕200号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电机能效提升工作,切实发挥省财政资金效率优先的导向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511日以后完工验收的注塑机(含挤出机)节能改造项目,其电机能效提升补贴标准由原珠三角地区(不含深圳市)100/千瓦、粤东西北地区140/千瓦,统一调整为400/千瓦,相关补贴申报要求继续按《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粤财工2013389号)执行。

  一、加强宣传动员。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特别是佛山、东莞、中山、汕头等注塑机挤出机使用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要做好宣传动员,及时将调整后的省补贴标准传达至使用企业和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充分调动企业开展注塑机(含挤出机)节能改造的积极性,确保按时完成省下达的电机能效提升年度目标任务,佛山东莞两个试点市完成注塑机(含挤出机)改造试点任务。

  二、按时报送情况。各地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工作进度情况,于每月30日前向省电机能效提升办公室(省节能监察中心)报送最新进度数据。各地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报送季度核查情况及资金划拨情况。

  三、做好资金清算。各地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于201510月底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报送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政策实施以来项目核查及资金拨付情况,并结合进度情况及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资金增量,提出2016补贴资金申请计划,省财政据实清算并适时拨付下一批预拨资金。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5522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熊卫鹏,电话:020-83135867

 省财政厅联系人:耿洪波,电话:020-83170438)

 

来源:节能与循环经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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