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攻关,省财政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攻关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攻关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攻关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自主创新战略,进一步加大对高端研发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攻关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扶持方式,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攻关给予支持引导。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粤府〔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攻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决定,2011-2015年省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攻关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核心技术攻关,是指针对省政府确定的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端领域、关键环节开展的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技术研发活动,能在3-5年内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成果、核心装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全局性、带动性的技术攻关。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高端突破。注重专项资金投放的战略性,通过政府的宏观把握和主动引导,有计划、有重点地投放到需求最强、效益最大、影响最广的产业链高端领域和关键环节,抢占技术和产业竞争的制高点和主动权。
(二)竞争择优,公平公开。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竞争性扶持方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扶优扶强”。竞争性分配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三)创新机制,引导放大。充分发挥财政投入集中力量办大事、“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带动社会相关主体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四)绩效导向,强化监督。增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考核观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产出为基本导向,并加强对资金流向、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省科技厅下达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为依托,通过无偿补助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攻关、重大核心装备研制等。
第八条 单个项目省财政支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不高于5000万元,且省财政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30%。特殊支持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另行确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扶持项目(企业)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各产业发展规划,属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目录及布局的行业或领域,并列入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省内(深圳除外)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社会信誉和综合实力,其中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四)项目研发须在广东省境内;
(五)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制订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专项资金年度核心技术攻关目录,形成项目申报指南。
(二)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由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依据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三)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申请计划由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属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参照上述要求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
(四)竞争性评审。
——资格审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出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
——书面评审。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成立项目竞争性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本行业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产业经济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及评分,提出进入下一环节的项目。
——考察答辩。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现场答辩,形成考察答辩意见及评分,提出进入下一环节的项目。
具体竞争性评审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另行制订。
(五)项目公示。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联合审核确认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项目下达。公示后没有异议的项目,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单位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分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办理支出。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需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终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