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今年对食品机械等5种机械类产品进行了定期监督检验
一、检验结果
本次共检验305家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机械、包装机械、热熔断体、固定式电气装置开关、摩托车等5种机械类产品共329批次,检验合格273批次,不合格56批次,各种产品的检验结果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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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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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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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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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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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抽样批次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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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标识不合格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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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内在质量抽样批次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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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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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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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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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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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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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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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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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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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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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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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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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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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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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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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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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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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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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熔断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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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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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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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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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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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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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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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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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电气装置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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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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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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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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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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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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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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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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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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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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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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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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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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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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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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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概况
(一)食品机械
本次检验依据GB 16798-1997《食品机械安全卫生》标准,对食品机械的材质要求、产品接触表面卫生、非产品接触表面卫生、电气安全、机械联锁装置、产品区域零部件清洗方便性、产品接触表面的表面质量及要求等26个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共检验了广州、珠海、佛山、江门、中山、肇庆、东莞等7个地市60家企业生产的视频机械产品共72批次,检验合格69批次,产品抽样批次合格率为95.8%,不合格的项目主要为电气安全(2批次)。
电气安全项目不合格主要是没有设置过电流保护装置和欠压保护装置,容易导致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危险。导致该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对没有设置过电流保护装置和欠压保护装置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二是部分企业对国家电气安全标准了解不够;三是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偷工减料。
(二)包装机械
本次检验依据JB7233-1994《包装机械安全要求》、各包装机械产品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中的安全卫生要求、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等,对包装机械的电气设备、危险部位的防护等23个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共检验了广州市、深圳市、东莞市、佛山市、中山市等5个地市72家企业生产的包装机械产品共81批次,检验合格74批次,产品抽样批次合格率为91.4%。不合格项目主要是电气安全(5批次),危险部位的防护(4批次)。
1、电气安全不合格主要体现在电箱没有带锁或没有设置开门断电装置和没有设置任何保护接地装置,导致机器存在触电危险。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对国家电气安全标准了解不够;二是部分企业对机器存在触电危险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2、危险部位的防护不合格主要体现在高温装置、切割装置、压印头、合模框等危险区域没有装设防护装置或防护不全。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安全风险意识不够。
(三)热熔断体
本次检验依据GB9816-2008《热熔断体的要求和应用导则》和产品明示技术指标的要求,对热熔断体产品的标志、机械要求、断开电流(含电气强度、绝缘电阻)、瞬间过载电流等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共检验了广州、深圳、佛山、中山、惠州、东莞等6个地市17家企业生产的热熔断体产品共19批次,检验合格14批次,产品抽样批次合格率为73.7%。不合格项目主要是额定动作温度(3批次),断开电流(2批次)。
1、额定动作温度项目不合格将导致用电器具超高温,可能出现高温变形、燃烧等影响用户安全的情况。导致该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熔融合金的配方不合理。
2、断开电流项目不合格的产品在使用时一旦出现过载情况,用电器具将不可再用,甚至出现短路。导致该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封口胶(大部分为环氧树脂)选用不当或者灌封工艺不过关。
(四)固定式电气装置开关
本次检验依据GB16915.1-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产品明示技术指标的要求,对固定式电气装置开关产品的标志、防触电保护、接地措施等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共检验了广州、深圳、佛山、顺德、江门、中山、惠州、东莞等8个地市102家企业生产的固定式电气装置开关产品共103批次,检验合格83批次,产品抽样批次合格率为80.6%,剔除仅标识不合格6批次,产品内在质量合格率为86.4%。不合格项目主要是正常操作(9批次),开关机构(8批次),标志(7批次)。
1、正常操作项目不合格主要表现在开关的触头在进行寿命试验时,出现“长通不断”或“长断不通”。造成“长通不断”一般是因为触头的镀银层过薄,或是镀层不均匀,甚至没有镀层,导致触头熔焊;而“长断不通”则是开关机构不能承受长期操作的机械应力,动静触头不能接触,或是由于触头在高温下严重碳化而导致。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的生产工艺不过关,也没有对成品进行检验。
2、开关机构项目不合格主要表现在正常操作后开关损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为节省成本,使用质量较差的零配件。
3、标志项目不合格主要表现在产品标注参数缺漏,如没有标注型号,或标志容易擦掉。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对相关的标准要求不熟悉和对产品标志不重视。
(十)摩托车
本次检验依据GB 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4622-2007《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III阶段)》、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7352-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4023-2006《车辆、船和由内燃机驱动的装置无线电骚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GB 5948-199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GB11564-200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 17510-200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GB 15742-2001《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 17353-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和产品明示技术指标的要求,对摩托车产品的排气污染物、后视镜及其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等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共检验了广州、珠海、佛山、顺德、江门、中山、肇庆、清远、东莞、惠州、梅州等11个地市54家企业生产的摩托车产品共54批次,检验合格33批次,产品抽样批次合格率为61.9%。不合格项目主要是排气污染物(工况法)测试(10批次),喇叭一般性能和耐久性(7批次),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7批次)。
1、排气污染物(工况法)测试项目不合格,表现在从排气消声器处产生的HC,CO和NOx的含量超标。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的加工工艺,装配流程等方面做得还不够好;二是部分企业欠缺对污染物控制装置部件的质量控制;三是部分企业缺乏产品检验能力。
2、喇叭一般性能和耐久性项目不合格主要表现在声压级不合格及耐久后喇叭损坏两个方面。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在生产一致性方面控制不足;二是部分企业缺乏产品检验能力;三是部分企业的生产工艺或使用的材料不过关。
3、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项目不合格会导致摩托车灯具发出错误信号,容易引起行人和其他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误解,引发交通事故。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技术水平低,生产工艺不过关;二是部分企业不对原配件进行进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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